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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自主權理論的發(fā)展歷程綜述(上)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14日 10:33

  注:本文原文發(fā)表于《判解研究》年第3輯,此文本對年的資料進行了補充,相關觀點進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補充。

  本文以《民法通則》頒布后我國 民法學界對性自主權的確認和保護相關研究為主線,兼顧性騷擾、涉性刑事犯罪附帶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上以及人權領域的性權利研究,試圖梳理出我國學界性自主權理論的發(fā)展歷程。限于文章的主題和篇幅,本文沒有深入分析學者對于同性戀等少數(shù)性現(xiàn)象(minority sexuality)的研究,另外也未完全涵蓋被民法學者引用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如哲學、倫理學和社會學,對于性問題的研究成果。

  本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文本分析,筆者在寫作過程中盡量保持中立態(tài)度,不歧視任何關于性問題的研究成果中蘊含的性取向。除特別必要作解釋和評論之處,盡量引用原文或者精煉體現(xiàn)原作者思想,試圖對我國相關研究進行一次比較詳細、完整的客觀反映。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對我國性自主權理論的發(fā)展歷程中反映出的規(guī)律、問題的總結和對下一步研究的展望。

  本研究收集資料的范圍主要是各種法學學術期刊、專著、專業(yè)性報紙、連續(xù)出版物、教科書、學位論文和法學詞典;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的發(fā)展,部分直接從權威學術網(wǎng)站(如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中國法學網(wǎng)等)獲取的重要學術資料也被納入本研究范圍。筆者總共收集到與性自主權有關的各種學術資料近300篇(本),其中2002年之前的絕大部分資料使用的是“貞操權”的稱謂,因此本文在對這些資料分析的中也將沿用“貞操權”的稱謂。按照這些資料公開發(fā)表的年份 對這些資料進行順序排列后分析發(fā)現(xiàn),我國民法理論關于性自主權的研究始于80年代中后期,以重大理論成果和重要理論觀點的提出為標志,從時間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階段:一、研究空白期(1991年之前)

  我國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了婚姻自由,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03條規(guī)定了婚姻自主權,但都沒有規(guī)定與性有關的人格權,因此從立法層面講,我國貞操權研究在立法上的就先天不足。而在我國傳統(tǒng)觀念中,性交往往與淫欲是相提并論的,除了繁衍后代之外,任何目的的性交都是邪惡與罪孽。在這樣背景下,盡管有學者認為“性為純個人的事”,由于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不但沒有因為其“個人屬性”而出現(xiàn)人格權法上的研究,反而“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很長一段時期內(nèi),這一問題也仍是社會科學研究的禁區(qū)?!?/p>

  80年代中后期,有學者開始在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研究中提到貞操權這個詞匯,并出現(xiàn)了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該適用于侵犯貞操權行為的爭論 .有學者持肯定說,認為《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不夠廣泛,不足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該擴大適用于侵犯貞操權等行為 ,也有學者持否定說 ,認為除《民法通則》第120規(guī)定的四種權利之外,“侵犯其他人格權的行為,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遺憾的是這些文章并未涉及到對貞操權本身的討論。

  改革開放后我國第一部《法學詞典》將“貞操”等同于“貞節(jié)”,即“舊指女子不失身或不改嫁” ,另外兩部隨后出版的法學詞典也作同樣解釋 .盡管同期也有法學詞典區(qū)分了貞操義務和貞節(jié) ,但對貞節(jié)的定義占據(jù)了主流,甚至直到1997年還有法學詞典在沿用這個定義 ,可見影響之深。1988年出版的我國較早一部人身權著作——孟玉先生著《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沒有提到貞操權的概念 ,1990年出版的佟柔教授主編《中國民法》 也沒有提到貞操權。梁慧星教授在其1988年出版的《民法》中,對傳統(tǒng)民法上的人格權進行了列舉,沒有包括貞操權 ;另外在他1989年出版的《中國民法經(jīng)濟法諸問題》中,列舉的德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人格權僅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姓名和信用(第12、823、824條)” ,沒有涉及到與貞操權相關的《德國民法典》第825條。可以說在90年代之前,我國民法學界關于貞操權的研究還基本上處于空白階段。

  二、貞操權概念的提出和初步研究(1991-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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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在1991年10月進行了一次全國范圍內(nèi)的夫婦生活抽樣調(diào)查,該調(diào)查的研究報告認為:“婦女主體意識不斷崛起中,在性方面的自主權有了顯著的提高,妻子在性生活的自主權方面與男性趨于平等?!?這表明,伴隨著改革開放后10年我國社會的巨大發(fā)展,人們的性觀念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進步。因此“婦女自我決定的性、生育的價值、對自身身體擁有的權利等性研究才得以突破?!?這是我國社會性意識積極進步的表現(xiàn),也是貞操權理論提出的社會意識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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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出版的張俊浩教授主編《民法學原理》從人格權角度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貞操”和“貞操權”的法律概念,并在人格權體系中將貞操權歸入精神性人格權中的尊嚴型人格權,與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貞操權、精神純正權和信用權并列 .該書在我國第一次提出了“貞操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要求”、“侵害貞操權的主要樣態(tài)是強奸”、“民事救濟手段與自由權的救濟相同”等觀點,在理論上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該書第157頁注釋1還提到了關于侵害貞操權的間接損害,即對配偶名譽權的侵害和侵害未成年人的貞操權間接損害其父母或其他近親屬問題,具有很強的理論前瞻性。

  該書作者認為憲法、婚姻法、刑法分則的相關規(guī)定“肯認了……貞操等人格權” ,但后文分析時又認為:“貞操是不為婚外性行為操行”、貞操權是“自己的貞操不受玷污的人格權,亦即不允許他人與自己實施婚外性行為的權利。”前后對比可以看出,作者尚未明確區(qū)分出與性有關的人格權和身份權。筆者以為,這可能與該書作者并未承認婚姻自主權的人格權地位有關 .但瑕不掩瑜,盡管該書關于貞操權的篇幅很小,卻開創(chuàng)了我國民法學界對貞操權研究的先河。

  (三)“性自主權”稱謂的提出

  在這一時期,有學者在批判“西方世界的性自由”時提到了性自主權的概念,并認為根據(jù)“社會主義性道德的要求”,性關系和行為必須完全出于雙方的自覺自愿,“性行為的自主權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強行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是對不自愿者性自主權的侵犯 .另外有學者還提到,“男女有平等的性的自由權利,性關系是夫妻雙方真誠相愛、專一嚴肅、歡悅結合的行為。” 但也學者在探討婚姻自由時認為,婚姻自由的基本要素可以分為意志自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和性自由權利三項 ,尚未能將性自由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處理。值得一提的是,盡管這個時期“性自主權”的稱謂并不具有具體的人格權內(nèi)容,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議,甚至純粹是一種文義的表達方式,卻實實在在的是作為人格權的稱謂被提出,這為10年之后的“貞操權”改名“性自主權”作出了有益嘗試。

 ?。ㄋ模┻@個時期的其他研究進展

  這個時期,有學者提出了貞操權的“雙重純潔說”,認為“貞操權是主體維護和決定其身體、精神的純潔的權利,純潔性是其權利的客體?!薄凹儩嵭赃@一貞操利益實際上是主體滿足其社會評價需求的要素?!?該學說注意到了性純潔這一貞操權的核心表面價值,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其局限性在于過分強調(diào)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純潔性,而沒有注意到貞操權的性自主本質(zhì)。在性自主的保護方面,已經(jīng)開始有學者從侵權行為法角度提出,侵害貞操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失賠償和精神創(chuàng)傷的撫慰金賠償 .

  有學者在探討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時談及了貞操權 ,在某種意義上講,這表明部分學者已經(jīng)接受了這一學理概念,否則作者不會在一個不直接討論貞操權的文章中順帶提及。還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立法例基礎上,提出應該通過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另一方面對貞操權等人格權采用列舉的方式,給予特定保護 .這個時期的法學詞典開始出現(xiàn)貞操義務是“專一的性生活義務” 的提法,但大部分法學詞典還在沿用貞節(jié)和貞操義務的概念 .

  總的來說,這個時期的理論研究,初步提出了貞操權的相關理論,為此后的研究開創(chuàng)了新的理論領域。但囿于當時的人格權理論缺位,大部分學者將貞操權包含在婚姻自由中,并將身體和精神的“純潔”混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學理研究階段(1994-1999年)

  1995年,我國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判決了我國首例因婚內(nèi)強奸行為而引起的故意傷害致死案。當?shù)貗D聯(lián)組織針對該案組織開展了“男女性自主權是否平等的大討論”,得出了“妻子同男子一樣也有自己的性自主權”,夫妻“之間的性權利是平等的,誰也不能強加于人”的結論,具有很強的進步性,這可以說是我國社會意識層面對于性自主權較早的一次社會討論 .

  (一)人格權法和侵權行為法上的研究

  從時間上,這個時期人格權法和侵權行為法對該問題的研究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1.《人格權法新論》與人格權法上研究的展開(1994-1995)

  (1)以《人格權法新論》為代表的理論成果(1994)

  作為我國人格權法研究的里程碑,1994年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明確提出貞操權應該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該書第二編“具體人格權”單獨設第十三章“貞操權”,分五節(jié)用26頁的篇幅 詳細分析了“貞操權”的相關問題。該書對貞操權的歷史演變、法律調(diào)整、貞操和貞操的概念、侵害貞操行為的特點、認定和民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總結了自貞操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在中國民法學界被提出后到1994年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礎上通過詳細的闡述,論證了貞操權是一種獨立人格權,而非身份權或從屬于婚姻自主的基本觀點,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相較于之前的研究成果,該書對于貞操權的研究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了較大的理論成果:

  1、通過對貞操概念歷史演變的分析,得出了“社會主義貞操觀既要保留傳統(tǒng)的合理的觀念,也要符合社會主義新時期的要求” 的科學結論,為此后民法學界的貞操權研究取掉了“封建遺毒”的標簽,無疑是極大擴展了理論空間。

  2、通過對國外立法例(主要是德國立法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理論的介紹和借鑒,第一次提出“在今后的民事立法特別是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將貞操權列入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理論研究向立法實踐的指明了方向。

  3、提出“貞操問題往往與整個民族的觀念相關聯(lián)” ,注意到了我國傳統(tǒng)文化對于性問題的關注,首次將“民族性”和“社會性”引入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貞操權確認和保護體系的研究工作。

  4、針對“婚姻義務說”和“雙重純潔說”的局限性,提出了貞操概念的“三位一體說” ,該理論作為通說指導了此后10年我國的貞操權研究。

  5、通過貞操權與其他人格權的對比分析,得出了“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的結論,有力的反擊了當時的“人格權否定說”和“身份權說”,為建立科學的貞操權確認和保護體系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6、該書還從侵權法角度,詳細的討論了侵害貞操權行為的特點及其認定,侵害貞操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責任特點,分別對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進行了討論,具有很強的方法論意義,為此后的侵害貞操權民事責任研究構建了基本的理論框架。

  另外,該書還有很多具有思想性的觀點,例如“公民不得濫用貞操權”、“貞操權是權利義務的統(tǒng)一體”、“侵害貞操權主體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夫妻關系的締結,是以雙方放棄性自由權利為代價的”、“貞操權本身就僅僅是保有性自由而獲得內(nèi)心快樂體驗的權利”、“精神損害賠償” 等,都是后來學者研究的熱點和重點問題。

  同年,《中國法學》發(fā)表了《論貞操權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濟》一文 ,這是我國第一篇以“貞操權”為題目的學術論文,具有極大的開創(chuàng)性意義。該文提出了后成為學界通說的貞操權三大內(nèi)容:保持權、反抗權、承諾權,并提到了未成年男子的性權利保護問題,是對《人格權法新論》中貞操權內(nèi)容的有益補充。

  可以說,《人格權法新論》和《論貞操權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濟》一起,首次對貞操權的確認和保護進行了體系化的研究,將我國民法對貞操權作為一種獨立人格權的認識和研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并為此后的研究提供了較為理想的理論框架,開創(chuàng)了我國貞操權研究一個嶄新的時代。

 ?。?)理論研究的進一步展開(1995)

  在《人格權法新論》的基礎上,有學者通過對國外立法史的詳細考證后認為,作為一種精神性人格權,貞操權的發(fā)展和確立經(jīng)歷了古代習慣法、古代成文法和近現(xiàn)代法三個階段,大約在公元前數(shù)世紀,才出現(xiàn)了貞操權的內(nèi)容,而現(xiàn)代法上貞操權是以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標志的 .這為糾正和理順80年代末我國學界對于貞操權在國外的存在和發(fā)展歷史的謬誤提供了有力證據(jù)。

  更多學者開始響應應該補充規(guī)定貞操權的建議 ,還有學者在研究民法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時,特別提到不得濫用貞操權利的看法 .另有學者還對中美兩國“對婦女的暴力侵犯”問題進行了比較法上的研究 .

  這個時期的教科書大部分都中規(guī)中距的按照《民法通則》的體例編寫人格權部分,也有教科書對貞操權是否是一項獨立人格權持觀望態(tài)度,認為“在民法理論和一些國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貞操權也是人格權的內(nèi)容,我國法律是否確認上述權利,尚待探討” .

  2.《人身權法論》與侵權法上研究的展開(1996-1999)

  (1)理論再上新臺階(1996)

  1996年楊立新教授《人身權法論》的出版 將貞操權的研究水平在此提高到一個新的境界,該書的主要貢獻是:

  1、提出了貞操概念的“性純潔品行說”,認為“貞操是指男女性純潔的良好品行”,具有豐富的內(nèi)涵?!柏懖俚膶嵸|(zhì)是公民的性自由”,對自己性利益的支配“最基本的內(nèi)容是保持其性純潔”,“還在于自己對于性利益的選擇和支配,而獲得自身的幸福和快樂” ,這樣就在理論上擺脫了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純潔性要求,更加接近于問題的實質(zhì)。

  2、提出“貞操權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純潔良好品行,享有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權” ,進一步推動了建立科學的貞操權理論,為此后的民法典人格權法起草過程中,確立貞操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3、提出我國貞操權之所以難以建立完善的確認和保護體系,“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對貞操權的法律保護還缺乏必要的認識,尤其是沒有從侵權法的角度對貞操權的保護進行深入的研究” ,為此后的理論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

  4、該書對德國立法例、日本判決和我國臺灣地區(qū)1954年第677號判決和1957年臺上字1877號判決進行引用,證明盡管在學說上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但在實務上,對侵害貞操權應予以民法救濟,則是一致的見解。” 這就避免了學界的理論爭議影響司法裁判對貞操權進行保護的尷尬,具有很強的司法實踐指導意義。

  同年,姚輝教授在其博士論文《論人格權》中提到“貞操權是以貞操中客體,以人對其性的利益的享有和支配為具體內(nèi)容”的人格權 ,“確為其他人格權種類難以涵并” ,是公序良俗原則在性道德領域的具體化 ,并確認1996年“之前未見到司法實踐” ,可以說是對當時貞操權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的一個真實寫照。

  有學者在對前人研究成果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比較的基礎上認為:《人格權法新論》中提出的“三位一體說”觀點不妥,因為所謂“貞操的心理因素”從其外部無法判斷,且貞操的遵行與否,屬于隱私內(nèi)容,他人無權過問。所謂“貞操的法律因素”,因其是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所以也無須言明 .這種反思對于尋找貞操權的本質(zhì)內(nèi)涵有一定的思辨意義。

 ?。?)貞操權理論在學界逐漸得到認同(1997年)

  到1997年,更多的學者認識到我國現(xiàn)行的人身權法律制度缺乏貞操權的內(nèi)容,人格權中應該包括貞操權 ,有學者從“民主與法制的不斷完善和對人權的進一步重視”角度出發(fā),認為“在實體法中對公民的隱私權、貞操權等人身權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是十分必要的,也將是必然的?!?/p>

  張俊浩教授主編的《民法學原理》在1997年迎來了第一次修訂,該書貞操權部分仍然保持了短小而獨立的敘述體例,并慎重的增加“貞操權不但受到民法的保護,同時我國刑法從來確認強奸為重大犯罪” .這個論斷實際上已經(jīng)超越了貞操權是否應該受到民法保護的問題,在貞操權的民法保護上,具有重大的確定性意義。

  值得關注的是,在民法教材方面,1997年出版的司法部“九五”規(guī)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民商法系列,采用《人格權法》和《侵權行為法》單獨成書的體例。該系列教科書的《人格權法》第一次作為教材,較為詳細的介紹了貞操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和貞操權在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的相關理論 ,該系列教材的《侵權行為法》相應的對“侵害貞操權”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闡述 ,這就為相關理論以教學方式傳播到我國高等學校課堂,為法學專業(yè)的師生學習相關理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標志著貞操權的教學進入了有一個新時期。

  (3)1998年對貞操權的侵權法研究

  楊立新教授的《侵權法論》于1998年出版。該書簡要的從人格權角度對貞操和貞操權進行了闡述,著重對于侵害貞操權的民事構成和民法救濟方法進行了分析 .作者提出“在法律適用上,司法者應當從最根本的立法原則出發(fā),依據(jù)憲法原則和刑、民立法的宗旨,尋求解決方法”。“人民法院不應囿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能處理的偏見,大膽實踐,勇于探索,依據(jù)立法原則作出判決”,并針對強奸犯罪的特點,從程序法角度提出“對貞操權的侵害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確認刑事罪犯的賠償責任”的思路 .

  張新寶教授在1998年修訂《中國侵權行為法》時認為,“就其本質(zhì)而言,對他人的性之侵害,也是侵擾他人身體的行為”,“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接觸、撫摸他人性器官和與性欲、性感相關的器官的行為等,均屬于對他人人身(身體)的侵擾,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筆者分析,這種認為侵擾他人身體可以涵蓋侵害貞操權的觀點,可能是受到了歐洲刑法實踐的影響。有學者考證,意大利刑法最初并未規(guī)定強奸罪,因為他們對強奸行為加以懲罰是通過保護人身自由權和身體健康權的條款實現(xiàn)的,雖然在八十年代的刑法修改中增設了強奸罪,但事務中很少援引 .但是張新寶教授還提到了“對他人的性器官、性意志的侵害”,如果“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重合”,“行為人不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里區(qū)分了對“性器官”和“性意志”的侵害,從某種意義上講,也表明侵害貞操權不能夠完全被侵害身體權所全部涵蓋 .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張新寶教授提出“在存在婚姻關系或者其他形式的性伙伴關系(如未婚同居)的情況下,應當一般的認為雙方之間存在這樣的同意,但是一方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明確表示結束此等關系的,另一方進行強迫,則可能構成侵權?!?這種觀點開啟了協(xié)調(diào)作為人格權的貞操權和婚姻中同居義務很好的思路。另外,該書提到“構成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這也將侵害貞操權的主觀過錯放寬到了重大過失,實際上是適用于間接和因不履行作為義務而侵害他人貞操權的情況,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

  從精神損害角度研究貞操權仍然是學術熱點 .有學者還進一步提出,離婚非財產(chǎn)損害中的精神損害包括對貞操權的損害 ,在已有研究基礎上又進行了完善。另外也有學者沿著人格權保護的思路在繼續(xù)探討 ,還有學者嘗試著構建夫妻性權法律制度 .在法學詞典方面,有詞典單列了“貞操權”詞條,認為獨立的人格權,體現(xiàn)的是人身、精神的純潔性,主要是性純潔,并認為“我國似有確認之必要” ,在原有體系上又進了一步。

  可以說,從侵權法角度對貞操權的研究在1998年進入高潮,侵權行為法學界兩位著名學者對于貞操權保護的不同認識,直接影響到了后來在人格權法和侵權行為法領域?qū)υ搯栴}的研究取向,對于貞操權進行民法保護的觀點也逐漸的形成了“直接保護說”和“間接保護說”兩種學說。

 ?。?)1999年:理論研究在繼續(xù)

  應該看到,二十世紀的最后一年里,我國社會對于貞操權還是一種遲疑態(tài)度。盡管1999年初,我國最具有號召力的女性節(jié)目《半邊天》中女性形象已經(jīng)擺脫了作為社會的配角或者男人的附庸的傾向,成為具有獨立品格的、有主體價值觀的、呈多元化趨勢的社會形象。該欄目當年播出了有關“女人是床上用品”、“貞操權”等社會現(xiàn)象的獨家點評 ,體現(xiàn)了社會性觀念逐漸開放的一面。但是,1999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性學會第三屆學術年會,從事后學者對會議的評論來看,對于“性權利平等的推廣絲毫沒有進展” ,“反而有后退勢頭” .會上,甚至還有學者“特別推崇我國南宋時期程朱理學所提倡的‘貞操觀念’和‘婦道精神’”,認為“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思想能流傳千古,是因為對性作出合情合理的、科學的定論”,因此“教育青少年的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思想武器就是西方的原始基督教精神和中國的儒家文化” .這些保守的理論也從側(cè)面反映了在我國確立貞操權為獨立人格權可能面臨巨大社會意識障礙的現(xiàn)實,為此后“貞操權”的改名埋下了伏筆。

  同年,有學者從歷史回顧的角度探討了貞操權受到民法保護的過程 ,還有學者從男性角度進行反思,認為“我們不單要強調(diào)婦女的性自由權,更必須同時反思幾千年來男性所承受的事必”堅強勇猛“的父權枷鎖。” 并提出了對婚內(nèi)強奸案件以“調(diào)解”為本的法律改革思想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總的來說,這一年在貞操權理論上沒有太多的研究進展。

  (二)性騷擾研究的第一個高潮(1998-1999年)

  1998年到1999年,學界對性騷擾的研究迎來了第一個高潮,這主要得益于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西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的陳癸尊先生向立法機關提交的性騷擾立法議案。1998年10月,陳癸尊先生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時第一次提出應該對增加利用職務之便對病人進行性騷擾的懲處條款,此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陳癸尊等32名代表正式提交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反性騷擾法》的議案 .這些立法建議大大推動了學界對于性騷擾問題的研究,有學者總結了當時全世界性騷擾的現(xiàn)狀與研究,介紹了研究性騷擾問題的四種模型,即自然生理模型論、組織機構模型論、社會文化模型論和性別角色溢出模型論,并對我國已有研究成果進行了總結 .

 ?。ㄈ┗橐龇ㄐ薷那暗睦碚摖幾h(1995-1999)

  這一時期的另一個與貞操權有關的研究動向是婚姻法的修改。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1996年11月,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立;到1997年12月,《婚姻家庭法》草案試擬稿第四稿完成 .作為一個階段性學術總結,李銀河、馬憶南主編的《婚姻法修改爭論》記錄了這個時期的主要爭議。該書第四部分刊載了楊立新、李銀河、蔣月等著名學者的文章,對“配偶權、夫妻忠實義務、婚外戀”進行了討論,總體來說嚴格區(qū)分了作為身份權的同居義務和作為人格權的貞操權,但也有學者對此有混淆,例如,有學者雖然明確提出“婚姻自由不等于性自由”,但認為“所以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貞操權的問題,那么也就當然不存在丈夫在婚內(nèi)是否構成強奸罪的理論困惑?!?遺憾的是,這種混淆的思路在后來的理論界中還數(shù)次的被提出,對確認貞操權為獨立人格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四)階段總結

  從1994年《人格權法新論》的出版到1999年底,我國貞操權研究開始進入正軌,人格權法和侵權法上的研究從時間上總體分為兩個階段。前半期(1994-1996年),盡管學者在《人格權法新論》貞操權部分的基礎上進行了更加廣泛的研究,但總體上并無重大突破;后年期(1996-1999)以《人身權法論》的出版為起點,經(jīng)由兩位侵權法專家的爭議進入高潮,將貞操權的研究提高了一個較高的層次。對于性騷擾和婚姻法修改相關問題的研究則貫穿于這兩個階段,對理論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總體來說,這個時期在司法實踐上,并未出現(xiàn)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例,因此理論上也難于獲得付諸實踐的機會,這似乎也意味著,下一個研究階段,必然是以偶然但典型的案例為起點的。

  四、司法實踐階段(2000年-2002年)

  (一)典型案例促進理論研究

  從2000年到2001年,我國出現(xiàn)了幾個典型侵害貞操權的案例,以下選取了具有代表性和社會影響的三個案例來作為敘述的主線。

  1.王衛(wèi)明婚內(nèi)強奸案(2000年)

  有調(diào)查表明,在上個世紀90年代,在我國夫妻性生活過程中,丈夫強迫妻子過性生活的占調(diào)查總數(shù)的2.8%,也就是說受害婦女絕對人數(shù)有幾百萬之多 .1999年底發(fā)生的王衛(wèi)明婚內(nèi)強奸案,在2000年引起了學界的廣泛討論。2000年1月12日《人民法院報》理論版挑起論爭之火,《法學》2000年第3期辟專題討論,《判例研究》第2期發(fā)了兩篇針鋒相對的文章 .該案判決“被告人王衛(wèi)明犯強奸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币粚徯泻?,被告人王衛(wèi)明服判,未上訴。對于“婚內(nèi)強奸”能否構成強奸罪,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在分歧意見 :有學者經(jīng)過歷史考察和理論分析后認為,丈夫都能夠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婚內(nèi)強奸構成犯罪 ,也有學者從維護女性權益、尊重女性自由意志角度對婚內(nèi)強奸持否定態(tài)度 ,還有學者從法理學角度進行了深刻的分析,認為“我們的唯一選擇就是盡快修改刑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將丈夫納入強奸罪犯罪主體?!?有學者還出版了專著深入研究了女性作為性犯罪的主體和受害人的相關問題 .該案還引起了社會學學者的關注,有學者從個體權利與整體利益關系角度進行了法律社會學分析 ,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2.深圳羅湖區(qū)案例(2001年)

  2001年深圳市羅湖區(qū)法院對強奸犯罪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判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8萬元。 由于本案被媒體稱為我國首例“貞操權侵權糾紛案”,故法院作出判決后,在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引起很大爭議。有學者對該案例進行了細致分析,認為侵害貞操權應當精神賠償 ,也有學者認為可以通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該案,楊立新教授予以積極評價 ,并對相關理論、司法實踐和理論提出了實用的解決方案,為此后的類似案例判決提供了法理依據(jù) .有學者還從法理角度對強奸犯拒絕賠償?shù)脑蚝唾r償?shù)囊饬x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對于強奸犯罪審理中的第二次傷害問題進行了探討,體現(xiàn)了學者的人本關懷思想 ,值得贊許。

  《人民法院報》對此案開專欄予以討論。有學者繼續(xù)將貞操權定義為“對貞操的保有和不可侵犯的權利”,并認為“貞操權的權利主體是未婚女性”?;谶@種認識,作者認為“貞操權是一個帶有封建陳腐觀念的概念”,是“倫理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保護貞操權易造成法律的沖突”。并強調(diào)“貞操權的內(nèi)容之一是侵犯了婦女的第一次性交權”。如果貞操權“上升為法律”,“是歷史的退步。” 許多學者對該文進行了嚴厲的學術批評,對該文否定侵害貞操權應獲得刑事附帶精神損害賠償?shù)挠^點進行了逐一批判,并提出在制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時,即使是在民事訴訟領域也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梢?guī)定或司法解釋,第77條屬于授權性規(guī)范,故該法在設置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時使用“物質(zhì)損失”的措辭是理所當然的,二者并不沖突 .

  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專門開專欄對此案件進行討論 ,幾位該領域的著名學者都對于該案例進行了深入的討論,認為性暴力犯罪受害人應該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并提出了許多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對于南京侵害配偶權案件(2001)

  2001年4月,南京某環(huán)衛(wèi)所駕駛員徐某因意外事故致性功能障礙,其妻王某以“作為一個正常人的性權利因此而受到傷害”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1萬元。南京雨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的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一個方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學者認為,該案的判決具有創(chuàng)造性但未能對法律適用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準確定性應是間接侵害婚姻關系的侵權責任 ,法官完全可以依據(jù)一般人格權作為判案的依據(jù),而不必迂回曲轉(zhuǎn)的搞出一個“全國首例性權利受侵害案” .

 ?。ǘ┥鐣砸庾R的發(fā)展與“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的頒布

  進入21世紀之后,我國女性自主性有了很大的提高 .2000年上半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加緊制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學界展開了相應理論探討。該司法解釋于2001年3月10日生效,圍繞侵害貞操權學者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出現(xiàn)了新的研究高潮。

  針對眾多關于該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單獨貞操權的質(zhì)疑和指責,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的黃松有先生發(fā)表文章,對該司法解釋進行說明,認為“對貞操權的保護被遺漏”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該文認為,《解釋》對人格權益的保護,是一種全面的保護,對侵害他人其他人格利益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原則上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解釋》第一條對人格權益的保護范圍,是采取具體列舉和抽象概括相結合的方式規(guī)定的。關鍵是對“其他人格利益”的理解,盡管貞操暫時還沒有被規(guī)定為民事權利,但作為一種人格利益,是可以被包容其中的。關于為何不直接規(guī)定貞操權,該文認為《解釋》作為司法解釋,應當貫徹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在內(nèi)容和形式上不能與立法規(guī)定相抵觸。貞操權本身并沒有被現(xiàn)行民事法律確認為民事權利,因此司法解釋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確認其為一項民事權利。

  王利明教授也認為該解釋第一條“顯然是一個兜底條款”,包括了對貞操權的保護,但如果在民法典中規(guī)定人格權制度,應當將貞操權具體列舉出來, .楊立新教授認為,貞操權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認為是自然人的最重要的人格權之一,立法也給予確認。貞操權在理論上認為已經(jīng)具有具體人格權性質(zhì)的人格權,可以引用“其他人格利益”條款進行保護 .應該說,司法實務界和學界對于《解釋》可以作為侵害貞操權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罁?jù)是沒有異議的,這種一致性直接推動了我國貞操權保護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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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學者提出了貞操權的“性自由說”,認為貞操權以性自由為保護內(nèi)容,其“貞操”的含義與傳統(tǒng)上指“婦女不失身,不改嫁”的“貞操”意義不同,所以“娼妓”、已結婚的婦女、處女同樣都有貞操權。在立法例考察上,確認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沒有規(guī)定,并認為這是人格權進程中的缺憾 .學界出現(xiàn)了更多的以貞操權為主題的文章,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 ,認為在借鑒德國立法例的問題上,應該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條款,以擴大人格權的保護范圍,增加貞操權的內(nèi)容 .但仍然還有學者認為,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貞操權的案件受到保護是難以想象” .可見當時學界對于貞操權的獨立人格權性質(zhì)還是存在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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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學者從侵權法的司法實踐角度進行分析,認為侵權法所保護的權利范圍越來越大,應該逐漸擴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使其應用于貞操權等方面 .有學者專門探討了“侵害公民貞操權的加害人應給予被害人情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也有學者從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嵌龋貏e提出侵犯公民貞操權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痛苦是無可名狀的,并且持續(xù)時間較長”,建議也應賦予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 .有學者提出“貞操權利人當貞操受到侵害時,享有‘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的反抗權。” 還有學者指出,對致人性功能或生殖功能喪失、嚴重侵犯婦女貞操權等情形,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就不能充分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可以說,從救濟受害人角度出發(fā),學界已經(jīng)基本達成共識。

  (五)婚姻法上的研究進展

  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和上海社會科學院婦女研究中心于2000年聯(lián)合舉辦了“婚姻法修改與婦女權益保障專題研討會”,會上有學者認為“在配偶權中,同居是首要義務”,也有學者認為“強調(diào)同居義務對女性有利”,還有學者建議應該明確規(guī)定何為“有不能同居生活的正當理由” .

  《法律適用》2000年第8期,刊登了兩篇研究配偶權的文章,對于是否應該在未來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編中規(guī)定配偶權進行了討論。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配偶權不符合我國國情,司法實踐中較難決斷,因此不應該規(guī)定配偶權 ;持肯定說的學者承認法律規(guī)定配偶權及其侵權救濟方式并不能完全消滅第三者通奸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系的現(xiàn)象,但認為畢竟可以給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圖徑,無疑會對和諧美滿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起到積極的作用 .

  有學者認為貞操權是配偶權內(nèi)含的派生權利,并等同于夫妻忠實請求權 .事實上,這種觀點除了借用貞操權的名稱,其實質(zhì)已經(jīng)更加接近于同居義務了。關于忠誠義務與貞操權的關系,有學者誤以為國外立法例對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包含“貞操權”,甚至提出我國應該跟隨這種“國際潮流”,也有學者認為“結婚不能意味著自己的性權利一次性地承諾給了對方”,通過性活動獲取快樂,這種權利只屬于自己 .還有學者將貞操權、婚姻自主權并列進行研究 ,實際上就區(qū)分了婚姻自主權和貞操權,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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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出版的魏振瀛教授主編北大?高教版《民法》教科書,將貞操權獨立,與婚姻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并列于第三十四章人格權,并進行了較成體系的論述,包括貞操與貞操權的概念,貞操權的特征、貞操權的內(nèi)容三部分 .張俊浩教授主編《民法學原理》在2000年迎來第三次修訂,在原有內(nèi)容上進一步增加了新的前瞻性理論研究指導 :“配偶對配偶以暴力發(fā)生性行為,是否侵犯貞操權”。從配偶權和人格權沖突和協(xié)調(diào)的角度看,這是巨大的理論突破,但是僅限于“暴力”侵害 ,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盡管并非每本教科書都將貞操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但主要權威教科書對于該問題已經(jīng)持一種肯定的通說態(tài)度。

 ?。ㄆ撸╇A段總結

  截止到2002年,我國民法理論界貞操權研究的基本理論框架和思路已經(jīng)形成,在各個關鍵的學理問題上均有所突破。但在2000年出版的一本由我國各地法官集體編纂的《中國人身權法律保護判例研究》一書中,民法部分未將貞操權作為一種獨立人格權或者一般人格權探討,倒是在刑法部分以“侵犯婦女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為題目進行展開 ,這表明從整個司法實務界的反映來看,法官群體對于貞操權的民法保護并未表現(xiàn)出太多的積極性,而是更多的從刑罰角度進行考慮。另外,這一時期在立法機關上對貞操權的態(tài)度還停留在模糊否認階段,這種學界、司法、立法不同步的狀況對此后“貞操權”改名“性自主權”提出了急切要求。

  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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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址: 我國性自主權理論的發(fā)展歷程綜述(上) http://www.gysdgmq.cn/newsview515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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