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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當發(fā)現(xiàn)自己“被小三”后,能否要求婚內(nèi)出軌方進行損害賠償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14日 11:08

在日常生活中,但凡我們從各種渠道看到婚內(nèi)出軌的相關新聞時,難免都會對婚內(nèi)出軌方及插足破壞婚姻穩(wěn)定的第三者嗤之以鼻、深感痛恨,然而其實在這些婚內(nèi)出軌、第三者等事件中還是會存有這么一種特殊的情形,那便是第三者亦被婚內(nèi)出軌方所欺騙了,誤以為對方亦是單身,兩人只是正常戀愛,渾然不知對方已有家室,自己無故成為了那位道德敗壞的第三者。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被小三”的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訴請,要求對方對其進行損害賠償,以此維護其個人權益呢?

司法案例

案號:(2021)桂1102民初1165號

案由:人格權糾紛

案件當事人:原告是女方,是“被小三”的當事人;被告是男方,已婚已育。

原告訴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內(nèi)容需經(jīng)法院審核);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是2019年在微博相識,被告自稱單身且其符合原告的戀人標準,經(jīng)約會后逐步確立戀愛關系。期間發(fā)生多次性關系,2021年1月,被告致使原告懷孕。原告向被告提出結婚要求,而被告用花言巧語哄騙原告,要求原告墮胎。春節(jié)期間,原告遇見被告的員工,與其交談才發(fā)現(xiàn)被告已婚且生育有小孩,原告這才發(fā)現(xiàn)自己一直被被告欺騙。被告見事情敗露,不想對原告及胎兒負責,多次要求原告放棄胎兒,原告迫不得已于2021年3月1日到醫(yī)院流產(chǎn)。原告認為,被告長期隱瞞婚史,騙取原告感情及長期與原告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在發(fā)現(xiàn)原告懷孕后,不顧及原告的身體和年齡,欺騙原告墮胎,給原告帶來了長期的人身和精神傷害。被告侵犯了原告性自主權,并致原告流產(chǎn),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權。

被告辯稱:性自由權并不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人格權,原告以此權利受到侵害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另外原被告相識并發(fā)生性關系,是雙方兩情相悅、互相愛慕的結果,屬于道德倫理的范疇,不能用法律手段追究被告的責任。原、被告相識時,被告正與妻子鬧離婚,感情空虛,才導致被告與原告有相見恨晚的感覺。原告做流產(chǎn)時,被告在旁守護,并承擔了所有的醫(yī)療費。原告認為其性自由權被侵害是被告單方責任,明顯不公平。

裁判要點:

1.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結合原、被告的陳述及相關證據(jù)材料來看,被告的行為明顯有過錯,且違背社會公德,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之規(guī)定,原告的權利符合該條款規(guī)定,屬于一般人格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以及第一千條第一款“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的規(guī)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的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僅及于原告本人,被告已經(jīng)通過短信方式予以道歉,現(xiàn)只需當面口頭道歉即可。只有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在社會上造成人格權的負面影響時,才需要公開賠禮道歉來消除造成的社會影響。

2.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原告對損害的發(fā)生并無明顯過錯。相反,被告的侵權行為確實對原告的身體、感情、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造成原告嚴重精神損害。根據(jù)被告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其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結果:

1. 被告向原告直接當面口頭道歉;

2. 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案件分析

1.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由于原被告雙方并不是夫妻關系,即無婚姻關系,因此不能適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關于損害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那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p>

其次,在本案中,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騙下與其交往的,在交往的過程中,被告向原告隱瞞其已婚已育的事實,將原被告之間的關系置于不正當?shù)哪信P系的境地。在雙方的交往關系中,原告無過錯,但由于被告在未離婚的情況下與其發(fā)展戀愛關系,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從而一定程度上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人格尊嚴因此遭受到侵害。

再者,因為人格尊嚴是公民所享有的一般人格權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也屬于公民人身權的重要范疇。在雙方不存有合法的男女關系的情況下,不知情的一方可通過主張侵權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原告是在陷入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被告發(fā)生關系,從而導致懷孕,進而進行人工流產(chǎn),傷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另外,被告的欺騙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因此,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方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倘若不幸遭遇到了類似于本案原告這般的經(jīng)歷時,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如何證明是“被小三”,而非主動插足對方的婚姻家庭。

倘若遭遇此般不幸,受害方一定要有較強的證據(jù)意識,學會收集整理相關證據(jù)材料,方便在訴訟中對你的訴求內(nèi)容予以佐證。證據(jù)材料內(nèi)容的收集可以參考以下方面:

1. 對方的婚姻關系情況。例如:婚姻關系是從什么時間開始、存續(xù)期間有多長、什么時候解除等。

2. 受害方在與婚內(nèi)出軌方交往期間并不掌握其婚姻家庭情況的證明,亦或是婚內(nèi)出軌方存在故意瞞騙的行為等。

3. 兩人交往過程中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

4. 相關票據(jù)憑證。例如:遭受到對方傷害后就醫(yī)時所產(chǎn)生的相關票據(jù);墮胎所支出費用的相關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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