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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體質監(jiān)測評分標準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29日 08:07

產(chǎn)品類型:產(chǎn)品名稱與型號
包含:學生體質健康監(jiān)測設備、中考體育測試設備、青少年體適能測試設備等

1、身高體重測試儀 HYS-600SG
2、肺活量測試儀 HYS-600FH
3、坐位體前屈測試儀 HYS-600TQ
4、仰臥起坐測試儀HYS-600YW
5、跑步測試儀 HYS-600PB
6、往返跑測試儀 HYS-600WF
7、立定跳遠測試儀 HYS-600TY
8、俯臥撐測試儀 HYS-600FW
9、引體向上測試儀 HYS-600YT
10、中長跑測試儀 HYS-600CP
11、跳繩測試儀 HYS-600TS
12、實心球測試儀HYS-600SX
13、足球運球測試儀HYS-600ZQ
14、籃球運球測試儀HYS-600LQ
15、排球墊球測試儀HYS-600PQ
16、握力測試儀 HYS-600WL
17、視力測試儀 HYS-600SL
18、臺階試驗測試儀HYS-600TJ
19、選擇反應時測試儀HYS-600FY
20、縱跳測試儀測試儀HYS-600ZT
21、閉眼單腳站立測試儀HYS-600ZL

體測主機身份識別功能:
主機具多種身份識別功能:可通過觸摸屏輸入、機械鍵盤輸入、非接觸式IC卡(兼容校園一卡通)、條碼掃描儀等識別方法;輸入學號具備自動遞增功能;主機菜單具備單項查詢,集體查詢,分組查詢,具有年級班級組別日期等多種篩選數(shù)據(jù)方式,查詢便捷。

產(chǎn)品依循的國家標準::
學生體測產(chǎn)品符合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測試器材》GB/T19851.12-2005要求
國民體測產(chǎn)品符合國家《國民體質測試器材通用要求》TY/T 2001-2015要求

公司介紹
北京浩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始創(chuàng)于2018年,專注于“智能運動”與“智慧健康”領域的科技創(chuàng)新和新型技術研究,以自研“人工智能+物聯(lián)網(wǎng)+大數(shù)據(jù)+大數(shù)據(jù)”技術體系為基礎,為全民健康和全民健身領域打造智慧健康管理生態(tài)閉環(huán),為智慧校園、智慧養(yǎng)老、智慧體育、智慧社區(qū)、智慧醫(yī)療等領域提供一站式運動健康解決方案。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為了貫徹落實健康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學校體育工作,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yǎng)成良好的鍛煉習慣,提高體質健康水平制定。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的具體實施,是國家對學生體質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適用于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內涵是測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和鍛煉效果的評價標準,是國家對不同年齡段學生體質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準。健康的概念包括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涵蓋的是與學校體育密切相關的學生身體健康范疇。為了界定它的內涵,又避免與三維的健康概念混淆,故將“體質”作為“健康”的定語以示其內涵。

為建立健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監(jiān)測評價機制,激勵學生積極參加身體鍛煉,教育部印發(fā)《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要求各學校每學年開展覆蓋本校各年級學生的《標準》測試工作,并根據(jù)學生學年總分評定等級。只有達到良好及以上的學生,方可參加評優(yōu)與評獎。
新修訂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適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將學生按照年級劃分為不同組別,身體形態(tài)類中的身高、體重,身體機能類中的肺活量,以及身體素質類中的50米跑、坐位體前屈為各年級學生共性指標。
1.《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國家學校教育工作的基礎性指導文件和教育質量基本標準,是評價學生綜合素質、評估學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發(fā)展的重要依據(jù),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的具體實施,適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
2.本標準的修訂堅持健康,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53號)和《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學生體質健康監(jiān)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教體藝〔2014〕3號)有關要求,著重提高《標準》應用的信度、效度和區(qū)分度,著重強化其教育激勵、反饋調整和引導鍛煉的功能,著重提高其教育監(jiān)測和績效評價的支撐能力。
3.本標準從身體形態(tài)、身體機能和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水平,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fā)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煉的教育手段,是國家學展核心素養(yǎng)體系和學業(yè)質量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準。
4.本標準將適用對象劃分為以下組別:小學、初中、高中按每個年級為一組,其中小學為6組、初中為3組、高中為3組。大學一、二年級為一組,三、四年級為一組。
5.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各組別的測試指標均為必測指標。其中,身體形態(tài)類中的身高、體重,身體機能類中的肺活量,以及身體素質類中的50米跑、坐位體前屈為各年級學生共性指標。
6.本標準的學年總分由標準分與附加分之和構成,滿分為120分。標準分由各單項指標得分與權重乘積之和組成,滿分為100分。附加分根據(jù)實測成績確定,即對成績超過100分的加分指標進行加分,滿分為20分;小學的加分指標為1分鐘跳繩,加分幅度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學的加分指標為男生引體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鐘仰臥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標加分幅度均為10分。
7.根據(jù)學生學年總分評定等級:90.0分及以上為,80.0~89.9分為良好,60.0~79.9分為及格,59.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
8.每個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記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附表1~6)。特殊學制的學校,在填寫登記卡時可以按規(guī)定和需求相應地增減欄目。學生畢業(yè)時的成績和等級,按畢業(yè)當年學年總分的50%與其他學年總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進行評定。
9.學生測試成績評定達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參加評優(yōu)與評獎;成績達到者,方可獲體育獎學分。測試成績評定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準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成績評定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yè)時,《標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yè)或肄業(yè)處理。
10.學生因病或殘疾可向學校提交暫緩或免予執(zhí)行《標準》的申請,經(jīng)醫(yī)療單位證明,體育教學部門核準,可暫緩或免予執(zhí)行《標準》,并填寫《免予執(zhí)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申請表》(附表7),存入學生檔案。確實喪失運動能力、被免予執(zhí)行《標準》的殘疾學生,仍可參加評優(yōu)與評獎,畢業(yè)時《標準》成績需注明免測。
11.各學校每學年開展覆蓋本校各年級學生的《標準》測試工作,《標準》測試數(shù)據(jù)經(jīng)當?shù)亟逃姓块T按要求審核后,通過“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wǎng)”上傳至“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測試和數(shù)據(jù)上傳時間由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12.本標準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1]

2022國民體質測定標準施行辦法 2023國民體質測定標準施行辦法
為推動和規(guī)范《國民體質測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施行工作,指導國民科學健身,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根據(jù)《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適用于3至69周歲國民個體的形態(tài)、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與評定,按年齡分為幼兒、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個部分,其中青少年標準為《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第三條 施行《標準》堅持科學、規(guī)范、安全、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提倡國民在經(jīng)常參加體育鍛煉的基礎上,定期按照《標準》進行體質測定。
健康狀況不適合參加體質測定的可不進行體質測定。
第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標準》施行工作。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標準》施行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施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工作。
衛(wèi)生、民政、勞動保障、農(nóng)業(yè)、民族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施行《標準》工作。
第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施行《標準》與開展國民體質監(jiān)測結合進行;扶持建立體質測定站;培訓體質測定人員;劃撥用于施行《標準》的專項經(jīng)費;收集并統(tǒng)計分析施行《標準》的信息資料。
第七條 各級國民體質監(jiān)測中心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工作職責。
體育教學、科研等單位應當做好施行《標準》的科研、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社區(qū)建設的內容,全國城市體育社區(qū)和有條件的社區(qū)應當建立體質測定站,發(fā)揮居民等社區(qū)基層組織的作用,為居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第九條 縣、鄉(xiāng)鎮(zhèn)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農(nóng)村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與農(nóng)村醫(yī)療衛(wèi)生工作結合,創(chuàng)造條件建立體質測定站,為農(nóng)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第十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有組織、有制度地開展體質測定工作。
第十一條 體質測定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培訓合格的體質測定人員;
(二)有符合體質測試項目要求的器材和場地;
(三)有對傷害事故及時救護的條件;
(四)有測試數(shù)據(jù)處理及健身指導的設備和人員。
第十二條 開展體質測定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規(guī)范操作,為受試者提供測定結果并給予科學健身指導;保存測定數(shù)據(jù)和資料;對受試者的測定結果保密。
第十三條 從事營利性體質測定服務的,應當向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登記注冊,并接受其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和單位可將《標準》作為招生、招工、保險等體質考核的參考依據(jù)。
第十五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標準》施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標準》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其中青少年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可參照《標準》制定適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區(qū)的體質測定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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