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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實施細則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5年08月19日 04:26

        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實施細則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根據《貴州省校(園)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以及規(guī)范和深化我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包括全員教育、心理咨詢和心理危機干預三部分。全員教育是指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心理咨詢是指為學生提供個別心理咨詢及團體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是指對處于心理危機狀態(tài)下的個體采取明確有效的措施,及時果斷地處理危機事件,降低危機發(fā)生概率,提高學校及學生應對危機的能力。

  第三條  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的總體原則:教育為先,全面開展全體學生教育,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廣泛宣傳為學生提供的心理咨詢服務方式;預防為主,樹立心理危機主動防御意識,建立排查制度;建立預警機制,及時發(fā)現,妥善處理,使學生得到最好的幫助;咨詢?yōu)檩o,幫助學生調適心理,恢復心理平衡。

  第四條  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危機干預的主要任務:通過普查、課程、講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動等途徑宣傳、普及心理健康與疾病預防知識;通過開展個體咨詢、團體咨詢等活動,緩解學生的心理壓力,排除學生的心理困惑;通過心理危機預防及干預等措施,構建和完善學生高危人群的發(fā)現、干預、轉介等一體化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與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學校主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領導及心理健康教師、各年級學年組長等組成。組長總體負責;主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領導和心理健康教師負責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規(guī)劃,協調上下級共同開展工作;各學年組長協同各班班主任負責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咨詢中心的日常聯系;每個班級中選拔一名心理委員,心理委員負責對本班學生的日常行為的觀察、監(jiān)督并及時把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對班主任進行匯報;心理健康教師負責對學校教師、學生、學生家長的心理健康知識講座等工作。

  第三章  全員教育

  第六條 開展新生講座與普查,對剛入學的新生開展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檔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宣傳心理健康知識,增強心理健康意識。

  第七條 加強心理健康課程建設,采取學生喜聞樂見、貼近廣大學生心理特點的教學方式。

  第八條 舉辦心理健康知識講座,根據不同年級學生心理需求,有計劃、有體系地開展主題講座。

  第九條 廣泛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通過墻報、網絡、講座、心理知識宣傳月等形式進行心理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條 建立校園心理廣播站,通過心靈驛站、陽光心態(tài)、心里話大家說等多個欄目,使校園心理廣播站成為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心靈溝通的橋梁。

  第四章  心理咨詢

  第十一條  加強個體咨詢的運作機制,實施預約與急診并軌制度,學生提出咨詢要求盡快予以滿足,緊急個案要按照心理危機干預流程處理。

  第十二條  根據學生需要,開展相關內容的團體輔導訓練。

  第五章  心理危機干預

  第十三條  發(fā)現高危人群,建立預警機制,迅速處理危機,最大可能保障學生生命安全。

  第一節(jié) 干預對象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因學習、生活壓力過大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2.因個人感情受挫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3.因人際關系失調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4.性格過于內向、孤僻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5.患有嚴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癥、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膶W生;6.既往有自殺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殺者的學生;7.有嚴重疾病、個人很痛苦、治療周期長的學生;8.因適應不良導致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9.因遭遇突發(fā)事件(如遭遇性危機、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受到自然或社會意外刺激等)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10.因身邊同學出現危機狀況而受到影響,產生恐慌、擔心、焦慮、困擾的學生;11.網絡成癮及其他有情緒困擾、行為異常的學生。

  上述多種特征并存的學生,要作為重點干預對象。

  第十五條  對近期發(fā)生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作為心理危機重點干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情緒突然出現異常;

  2.表達過死的念頭,討論過死的方式;

  3.表達過自殺計劃;

  4.突然把個人有價值、有紀念性的物品送人。

  第二節(jié) 預警機制

  第十六條  實行主動排查制度,把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由學校心理健康指導中心負責,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新生檔案;主動關心安撫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的學生,預防危機事件發(fā)生。

  第十七條  實行“周報”和“月報”制度,班級心理委員每周向班主任匯報一次,班主任每月向學校心理健康指導中心匯報一次,要求留有書面記錄。遇到異常和緊急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三節(jié) 干預措施

  第十八條  對有心理障礙學生的干預措施

  1.及時通告

  學生所在班級心理委員或班主任首先進行全面了解,及時將情況告知心理健康指導中心。

  2.初步評估判斷問題性質和嚴重程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恰當的方式約談當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同學,了解當事人真實心理狀態(tài)及所面臨的問題,初步判斷問題性質和嚴重程度。

  3.確定應對方案

  心理健康指導中心根據初步判斷,確定應對方案。如果學生心理問題比較輕微,屬于心理咨詢范疇,可以由心理健康指導中心協助解決;如果確定當事人心理問題比較嚴重,可能屬于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則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干預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癥、躁狂癥、精神分裂癥等或有明顯自殺征兆及自殺未遂的學生):

  1.迅速通告

  心理健康指導中心發(fā)現有嚴重心理問題學生時,應做出初步判斷和診斷,并在第一時間通知學生所在班負責人。

  2.及時通知家長,及時就醫(yī)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初步判定當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癥、躁狂癥、精神分裂癥等精神疾病,發(fā)現有明顯自殺征兆及自殺未遂問題,由班級通知家長,在家長知情并同意的情況下,送學生到醫(yī)院就診。若短期內難以與家長取得聯系,而學生的心理問題已嚴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學??芍苯铀蛯W生到醫(yī)院就診。同時,通過各種方式與家長取得聯系。

  3.做好監(jiān)護工作

  家長到達學校之前,看護工作由學生所在班負責。

  4.選擇治療方式

  根據醫(yī)生診斷結果和意見,可采取學生住院治療、休學治療或在校邊學習邊治療的方式。

  5.辦理住院、病假和休學手續(xù)

  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和學院有關規(guī)定,由家長、學生、班主任按規(guī)定辦理住院、病假和休學手續(xù)。學生休學后若提前返校,需有醫(yī)院的診斷結果作為依據。按休學規(guī)定正常返回學校學習的學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評估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xù)。

  6.追蹤

  學生因心理問題休學完畢復學后,心理健康指導中心負責對復學學生進行定期心理訪談,定期給予心理支持和評估。所在系應經常了解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條  對惡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報

  發(fā)生學生自殺或其他惡性事件,獲得信息的教師和同學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危機干預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統一部署,采取相應措施。

  2.通知學生家長,做好學生安撫工作

  學生所在班負責人須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如實通報學生情況,請家長配合學校工作,做好學生心理安撫和各項服務工作。

  3.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查

  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并保存證據。由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資料,以備事后善后事宜。

  4.開展事后心理輔導工作

  危機事件結束后,心理健康指導中心需要對與當事人密切接觸的教師、學生和有關人員開展心理輔導工作,助其舒緩壓力。

  5.做好資料搜集、整理、總結工作

  危機事件處理后,學生所在班填寫《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報告表》,學校心理健康指導中心負責建立學生心理問題檔案,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機制。培訓心理咨詢教師,提高危機判斷的專業(yè)能力,保證個案得到正確診斷;加強心理健康指導中心與各班的溝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心理教師專業(yè)提高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每年有計劃地選派教師參加各種業(yè)務培訓及學術會議,有計劃地培訓心理教師。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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