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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妾、離婚、改嫁……明代婚姻習俗面面觀|頑史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5年05月13日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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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EONHISTORY

文|王建輝

摘編自《回首閱明:明朝生活圖志》,中國財政經(jīng)濟出版社出版

《大明集禮》及明代《會典》《明實錄》《明史》等典籍中,對天子納后、皇子納妃、王侯婚禮、公主下嫁、百官婚慶、庶民婚事等活動禮俗都給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是婚禮的舉辦實際上還是依據(jù)各地的風俗習慣而定,朝廷頒布的規(guī)定也只對皇室與百官起到約束。特別是明中期之后,民間婚俗基本上不受朝廷影響。

明代漢族的婚禮習俗主要是依據(jù)《朱子家訓》,邊遠地區(qū)與少數(shù)民族的婚俗保留了較為鮮明的民族特點。古代流傳下來的“六禮”,在明代只留下納彩、納幣、請期三禮,這是一種化繁為簡的變遷。

適婚年齡,男子為16歲,女子為14歲,婚禮中,新郎可以穿常服也被準許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可套著花釵大袖。

明人呂坤在《四禮疑》中提到“鋪房”,即迎親的前一天,女方派人到男方家鋪設新房。鋪房除了新房內陳設務求用新的之外,還需要子女雙全、家境不錯的“富貴婆婆”來鋪設新床,鋪陳的時候還要喃喃祝詞。

有些地方,鋪房的同時也就順帶“送嫁妝”。女方把事先準備好的嫁妝一并送去,在男方新房里面擺設好。新郎則親自迎娶新娘到婆家,而后就要舉行拜堂的儀式了。

拜堂是婚禮中的大禮,一般來說拜堂可以簡單地歸納為一句話:“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送入洞房?!毙氯怂腿攵捶恐?,分左右坐在床上,由伴娘向床內拋撒金錢糖果之類的東西,稱為“撒帳”。

“合巹”是指一對新人在新房內同飲合歡酒,俗稱“交杯酒”。古代婚俗中還有“栓紅線”,如明人張四維《就婚》篇中那句“豈不聞月下老人之事乎?千里姻緣一線牽”流傳至今,與之相伴的鬧洞房的習俗則更為普遍了。一般大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稱為“歸寧”,俗稱“回門”。

明?犀角雕英雄合巹杯

明初婚姻講究門第對等,人們以攀附名門望族為榮?;橐鐾莾蓚€家族的兼容,有時候表現(xiàn)在財富與名望的完美結合。

明李禎昌《剪燈余話》記載了一則例子。項子堅家一直很貧困,后來突然發(fā)跡,腰纏萬貫,他就想借機提升門第層次,所以家里婚配媒聘都熱衷于結交門閥世族,借此炫耀。

明制婚服

名門望族即便是中道衰落的,也不惜與富家結親,彼此各取所需,一個貪慕錢財,另一個貪慕門第名望,變成了赤裸裸的交易。

到了明中期之后,婚姻關系中金錢壓過門第已經(jīng)是一發(fā)不可收拾了。僅僅在嘉靖之前,“當時婚娶,但論門閥;媒妁定言,兩不求備”。

此后,“今女家許聘,輒索財禮,既醮,乃論資裝,稍不如意,非過期不歸,則婦歸見斥矣”。不少婚姻已經(jīng)演變?yōu)樗魅∝敹Y的“買賣關系”。

納妾

明代納妾現(xiàn)象非常普遍,稍有資財?shù)娜思叶加屑{妾情況。實際上,納妾主要是買賣行為,當時的繁華城市里,有人專門養(yǎng)處女賣人為妾,俗稱“養(yǎng)瘦馬”。

納妾作為一種買賣關系,也發(fā)展得很成熟,以契約文書為證。明代納妾“立婚書”就有著行文格式上的規(guī)范:

某境有訴生自養(yǎng)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長成,憑某人某氏,議配某某為側室,本日受到聘銀若干兩,本女即聽從擇吉過門成親,熊羆協(xié)夢,瓜瓞綿延。本女確系親生養(yǎng)女子,并不曾受人財禮,無重疊、來歷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閃,出自跟尋送還,倘風水不虞,此乃天命,與銀主無干。今欲聘證,故立婚書為照。

明?唐寅《紅葉題詩仕女圖》

上述立婚書中將約定的情況說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況也做了明確的交代。按照這份立婚書來納妾,在現(xiàn)在看來都是非常保險的。

離婚

我們熟知的古代婦女如果犯了“七出”之條就可以被一紙休書休棄,所以“七出”也稱為“七棄”,其“罪狀”有: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竊盜。實際上休妻的正當理由還有違律為婚、義絕,以及其他復雜多樣的現(xiàn)實原因,這些理由中的任意一條都足以把女人逐出門墻。

明代律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情況的,可以離婚:

夫妻互毆者,離婚與否,聽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婦者,判令歸宗;凡妻毆夫者,杖一百,愿離者,聽其自便;其夫毆妻,先行審問,夫婦如愿離異者,斷罪離異。不愿離異者,驗罪收贖。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歸宗。

離婚證書須由丈夫、男女方尊長簽字,鄰里作為證人畫押后方可生效。

退婚

婚約的習俗古今中外一直都有。明代的婚約具有法律效力,擅自締結婚約,由此造成不良影響和惡劣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戶律男女婚姻》中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明代律法規(guī)定下列情況,婚約可以有效解除。

自然原因:男女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這就造成適婚一方無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當解除婚約。

人為因素:訂婚之后,沒有正當理由三年都不完婚,這樣就等于在拖延另一方的青春,由此造成一方有意見的可以解除婚約。古代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到了適婚年齡就應該完婚生子,這樣社會才能持續(xù)發(fā)展。

違法情況: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約。因為婚嫁是“良家”結親,一方有了劣跡,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應該的,符合教化的思想。

違約情況:訂婚之后,另外婚娶的,另一方可以正當解除婚約。婚約的一方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總的來說,古代的婚約雖然有明顯的男權色彩和等級觀念,但還算合乎人情道理。

改嫁

在上層社會,丈夫死后,婦女是否能改嫁,往往由夫家長輩決定。而在民間,寡婦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改嫁。

女子帶著孩子改嫁,孩子長大成人之后,婚姻由親生母親決定,就這一點從明律來講,后爹是無權強行干預的。

丈夫沒死的再嫁,就涉及再婚的問題,為了避免糾紛,就有了“再嫁婚書”,也叫“婚啟”。也有民間格式化的婚書:

主婚房長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婦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貧,日食無繼,或跟內家則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銀兩無可別出理還,一憑媒某氏議配某人為婚,水日受到聘禮銀若干兩正,其銀一并得足,某氏即聽從某宅擇吉日過門成婚。此系兩愿,各無異說。今欲有憑,立婚書為照。

入贅婚

入贅,是指家貧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為女方家的一員,所育子女從女方姓。在這個婚姻過程中,男方幾乎不需要承擔費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稱“倒插門”。

就直觀感覺而言,這樣的婚姻有明顯的歧視意味。所以但凡娶得起媳婦的男子一般都不會選擇入贅。有些女方家境優(yōu)越,想招上門女婿,為的是使家族姓氏能夠傳承下去,而有些男子也愿意入贅豪門。

有些地方的習俗是入贅為婿要從妻姓,只不過所生子女卻隨男方原來姓氏。入贅婚姻中的離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動權,亦稱為“逐婿”。由此可見,婚姻中經(jīng)濟基礎的決定作用自古亦然。

冥婚

中國人的婚嫁習俗不局限于生前,還會延伸至身后事。子女未婚而死,父母家人內心記掛,便會為之舉行婚禮,使死者在陰間仍然結為“夫婦”,俗稱“冥婚”,或者稱為“陰配”“陰親”。

冥婚的儀式與一般正常婚禮類似,只不過所用聘禮物品變?yōu)榱思榔?。冥婚存在的形式眾多,主要有遷葬、嫁殤、抱主成親三種形式。

遷葬是指男女雙方生前都未婚,死后由家人為之結合,遷女方骸骨與男方同墓,并為二人舉行相應的結婚儀式。如若男女雙方生前有婚約,未婚而夭亡,家人為之成婚并遷葬同一個墓穴,則稱為嫁殤。

抱主成親是指生前已有婚約,未婚夫去世,女方?jīng)]有提出解約,只得抱著未婚夫的神主牌位舉行婚禮。這種婚俗以現(xiàn)在觀之非常殘忍,但在烈女節(jié)婦禮教盛行的時代卻深受褒獎。

明?唐寅《牡丹仕女圖》

這種婚姻形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在舊時的婚姻關系中,女方嫁入男方家之后就變成了男人的附庸,男人去世后就得守寡一輩子,所以又叫“望門寡”。

指腹為婚

回顧前文我們可知,在世家大族之類的富貴之家,婚姻往往是為某種利益服務的。指腹為婚,俗稱“胎婚”。

兩家婦人均有孕在身的時候,甚至還未有身孕的時候就已經(jīng)協(xié)定,如果所生為一男一女則日后結為親家。指腹為婚的婚俗據(jù)說在六朝時候就已興起。

民間世交的兩家,偶爾也會指腹為婚。明代曾禁止這種婚俗。事實上,指腹為婚與童養(yǎng)媳一樣都是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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